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瑶执字第03196号之一

尹真真与徐明芝、欧阳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尹真真,徐明芝,欧阳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31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尹真真,女,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徐明芝,女,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欧阳明,男,195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尹真真与徐明芝、欧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瑶民一初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潘德丽执行员 朱 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宇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