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040号申请执行人梅��,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任文俊,男,住江苏省丹阳市。梅岭申请执行任文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3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任文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文俊的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杨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