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4执313号申请执行人通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黄彦和,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通山黄沙新屋页岩砖厂,住所地湖北省通山县黄沙铺镇新屋村七组,注册号:422326000003502(1-1)。代表人阮班纲,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湖北省通山县黄山铺镇新屋村五组。居民身份证号:42232619750909611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通山黄沙新屋页岩砖厂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通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阮桃花
审判员 聂宏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飞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