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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民初1589号

占玲香与文金娥、刘继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占玲香,文金娥,刘继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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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223民初1589号原告占玲香,女,农民,湖南省攸县人。被告文金娥,女,居民,湖南省攸县人。被告刘继业,男,居民,湖南省攸县人。

原告占玲香与被告文金娥、刘继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由

代理

审判员任佳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谭纶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占玲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文金娥、刘继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占玲香诉称:原告和被告文金娥是朋友关系,2012年10月被告文金娥找原告借款25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2分。2013年被告文金娥偿还了原告100,000元,被告文金娥重新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后原��多次找被告要求偿还借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原告因此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借条1份,拟证明被告文金娥向原告占玲香借款15元的事实;2、户籍查询结果1份,拟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后,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1、2符合证据的有效要件,依法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占玲香和被告文金娥是朋友关系,2012年10月被告文金娥向原告占玲香借钱用于公司经营。原告便出借25万元给被告文金娥。2013年10月,被告文金娥偿还了原告10万元后尚欠15万元。2014年7月7日,被告文金娥重新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借条上载明“今借到占玲香现金壹拾伍万元正借款人文金娥2014年7月7日”。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起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文金娥在借款后向原告偿还了一笔5000元。二被告借款发生期间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依约向被告文金娥提供了借款,被告文金娥向原告出具了相应借条,以上行为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文金娥随时偿还。被告文金娥未按约定返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借条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文金娥已经偿还的5,000元视为已归还本金。被告文金娥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5,000元,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庭审中,原告明确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延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发生在文金娥与被告刘继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被告刘继业、文金娥应支付原告占玲香欠款145,000元及迟延付款利息。被告刘继业、文金娥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刘继业、文金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占玲香借款145,000元及迟延利息(利息以145,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6月12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占玲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予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刘继业、文金娥承担1600元,原告占玲香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账号16×××86。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代理

审判员  任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谭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