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字第158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润强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牌坊村158号。法定代表人严晓燕,董事长。被执行人刘英云,女,1960年7月11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在执行北京润强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刘英云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刘英云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劲松
审判员 韩 玲
审判员 苏君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少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