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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初字第1438号

西安道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金福多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阿图什分公司、新疆金福多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安道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金福多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阿图什分公司,新疆金福多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1438号原告西安道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一纲,新疆德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金福多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阿图什分公司,住所地阿图什市天山路。负责人陈民,该分公司经理。被告新疆金福多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锦州东路北一巷。法定代表人张良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道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金福多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阿图什分公司、新疆金福多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929元,邮寄送达费270元,公告费720元,由原告西安道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纪苏荣

审 判 员  李 琳

人民陪审员  刘忠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苏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