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民辖终115号

王士楼与威海卓达房地产��发有限公司、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士楼,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辖终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南海新区金海路1号。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士楼。

原审

被告: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389号。

上诉人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10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在被上诉人与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达公司)签订的《新材房屋预订协议》没有明确约定管辖的情况下,本案应当由卓达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王士楼、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时提交的其与卓达公司签订的《新材房屋预定协议》及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上诉人出具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函》可以证实,被上诉人预定了卓达公司开发的山东威海南���新区香水海乔郡新材住宅示范首开区的住宅,并缴纳预付款100万元,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支付的预付款及收益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现被上诉人据此要求卓达公司返还其缴纳的预付款及购房优惠金,并要求威海卓达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属于合同纠纷。因被告之一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卓达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但被上诉人有权选择其一提起诉讼,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秀艳

审 判 员  王 莉

代理

审判员  李艳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宫聪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