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1283号申请执行人栾志书被执行人高均智申请执行人栾志书与高均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甘民初字第49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甘民初字第491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铁
审判员 徐黎明
审判员 倪生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瑜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