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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4民初548号

关于原告叶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叶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4民初548号

原告:叶某某,男。

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法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姚  维  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戴国婷(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