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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民催24号

哈尔滨创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陈金卫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哈尔滨创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3民催24号

申请人:哈尔滨创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6号(禧龙国际商贸物流园区五金市场五金精品区*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有风,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哈尔滨创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5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哈尔滨创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010005124351382、票面金额5万元、出票人浙江锐泰悬挂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玉环县燕飞汽配厂、持票人哈尔滨创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付款行交通银行宁波奉化支行、出票日期2016年1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7月2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哈尔滨创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哈尔滨创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 婷

审 判 员  何诗昂

审 判 员  邹丽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周瑚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