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民初2906号
原告:杜晨,居民。
被告:安徽舒怡建设集团舒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舒怡大酒店二楼。
法定代表人:许勇,公司总经理。
原告杜晨与被告安徽舒怡建设集团舒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杜晨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杜晨撤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计4250元由杜晨负担。
审判员 余本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先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