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1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万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梁四妹。
委托代理人:邓嫣冰,原告职员联系地址。
被执行人:广东乐润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陈立伟,经理。
原告广州市万域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乐润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市万域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东乐润百货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936.24元,受理费149元。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广东乐某百货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工商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广东乐某百货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为粤A的东风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另案[(2015)穗海法执在第5678号]查封上述车辆档案,但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暂时无法处理;于2016年6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交通银行账户一个,并扣划其银行存款19608.38元,因被执行人有多件未履行完毕的案件在本院执行,申请人同意暂不发还上述款项。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已不在原地址经营,现去向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广东乐某百货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此,申请人表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1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邝毅恒
代理
审判员 黄继锋
代理
审判员 贾存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伍婧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