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2073号
原告:胡建刚。
被告:沈海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刚与被告沈海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刚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胡建刚负担。
审 判 员 莫剑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孙德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