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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2073号

胡建刚与沈海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建刚,沈海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2073号

原告:胡建刚。

被告:沈海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刚与被告沈海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刚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胡建刚负担。

审 判 员 莫剑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孙德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