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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1679-3号

胡连杰与威海一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连杰,威海一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679-3号申请执行人胡连杰,男,195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盛德世纪家园。被执行人威海一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光明路。法定代表人于晓东,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连杰与被执行人威海一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威海一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光明路69号楼506室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胡连杰名下,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特12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为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