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7民初405号原告胡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8月12日以原、被告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好,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回原告25元。
审 判 员 文东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王健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