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2939号
原告:陈光春,男,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告:郑应超,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庆,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连东,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陈光春与被告郑应超、余连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8月15日,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光春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陈光春负担。
审 判 员 彭胜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金翡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