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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执170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张志雄、郑啟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张志雄,郑啟科,徐建斯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17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所地:桂平市。负责人潘海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建海,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张志雄。被执行人郑啟科。被执行人徐建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志雄、郑啟科、徐建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归还借款50000元给申请人、负担案件受理费620元、负担执行费764元。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4)浔民初字第2265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满芝

审判员  韦日林

审判员  杨礼添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覃文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