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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民初1789号

桐乡市百桃树脂厂与嘉兴市广源树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桐乡市百桃树脂厂,嘉兴市广源树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3民初1789号

原告:桐乡市百桃树脂厂,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永安村。投资人:陈永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金发,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广源树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建农村。

法定代表人:蔡福良。

原告桐乡市百桃树脂厂诉被告嘉兴市广源树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桐乡市百桃树脂厂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起诉,诉请判令:

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7659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沈武英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于同年3月22日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岳金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绝缘漆,截止到2015年7月31日,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7659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嘉兴市广源树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桐乡市百桃树脂厂货款3765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49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唐 磊

代理

审判员  沈武英

人民陪审员  马佩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金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