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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刑更1791号

谢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谢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1791号罪犯谢霜,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广西桂平市。非累犯,现在广西西江监狱(原平南监狱)服刑。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4)浔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谢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3年7月7日起至2020年7月6日止),并处罚金1500元。2014年5月6日送西江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西江监狱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西江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谢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表扬(奖励奖励分14分),自2014年8月至2016年4月,累计奖励分89.84分。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西江监狱提请对罪犯谢霜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谢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对于西江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财产刑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谢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8月6日止),并处罚金15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升

审判员  陈香妙

审判员  黄裕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继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