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民再15号
抗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孙信,男,196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王晓忠,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申诉人孙信因与被申诉人王晓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2008)梨孤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四检民监[2016]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作出(2016)吉03民抗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以审理终结。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院再审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通过)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争议款项是否是借款的事实存在较大争议,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2008)梨孤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张宇桐
审判员 林南南
审判员 于 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克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