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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民特61号

大庆劲普化工有限公司与徐永龙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大庆劲普化工有限公司,徐永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民特61号申请人大庆劲普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南六路28-1号。法定代表人孙玉环,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保伟,男,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徐永龙,男,汉族。

申请人大庆劲普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永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龙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庆龙劳人仲字[2016]第39号-1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大庆劲普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提出,针对本案双方纠纷,大庆市龙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庆龙劳人仲字[2016]第35号-1终局仲裁裁决书及庆龙劳人仲字[2016]第35号-2非终局仲裁裁决书,其对庆龙劳人仲字[2016]第35号-2仲裁裁决书亦不服,已向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处理本辖区范围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在终局裁决作出后,用人单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如下情形之一: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大庆市龙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庆龙劳人仲字〔2016〕第35号-1仲裁裁决书的裁决事项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欠付的工资报酬及给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但上述裁决事项应当以双方对劳动关系的存续及解除等事项均无异议为基础。本案中,大庆市龙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庆龙劳人仲字〔2016〕第35号-2仲裁裁决书中亦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申请人大庆劲普化工有限公司已就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因非终局裁决具有可诉性,在用人单位起诉后该非终局裁决已失去法律效力,对于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审理应一并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因此,大庆市龙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解除劳动关系等基本法律事实的情况下,另行制作终局裁决书裁决申请人大庆劲普化工有限公司给付被申请人徐永龙拖欠的劳动报酬、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大庆市龙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庆龙劳人仲字〔2016〕第35号-1仲裁裁决书(终局裁决)。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申请人徐永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文斌

审 判 员  杨社娟

代理

审判员  齐少游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金 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