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3086号
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小河路40号1幢330室。
法定代表人:曾莉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敏鹏,杭州市明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底凤英,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立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立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何建胜
审 判 员 陈琴霞
人民陪审员 胡悦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倪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