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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民终394号

山西中煤杨涧煤业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西中煤杨涧煤业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民终3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中煤杨涧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小平易乡旧杨涧村。法定代表人张仲清,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康德先,山西金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开发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冰,山西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中煤杨涧煤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朔城区人民法院(2015)朔民初字第2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之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朔城区人民法院(2015)朔民初字第24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向阳

审判员  郭洪福

审判员  李中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