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民终3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中煤杨涧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小平易乡旧杨涧村。法定代表人张仲清,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康德先,山西金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开发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冰,山西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中煤杨涧煤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朔城区人民法院(2015)朔民初字第2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之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朔城区人民法院(2015)朔民初字第24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向阳
审判员 郭洪福
审判员 李中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