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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财保40054号

王程程与杨桂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程程,杨桂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财保40054号申请人王程程。被申请人杨桂霞。申请人王程程与被申请人杨桂霞因房屋买卖纠纷,申请人欲诉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为确保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座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旅游区凤凰苑XX-X号房屋。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以王程程名下座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京达明居X-X-XXXX号房屋、李树磊名下座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贻丰家园X-X-XXXX号房屋及王程程名下在民生银行天津滨海支行存款277000元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杨桂霞名下座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旅游区凤凰苑XX-X号房屋。

二、查封王程程名下座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京达明居X-X-XXXX号房屋、李树磊名下座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贻丰家园X-X-XXXX号房屋。上述财产的查封期限自2016年8月15日至2017年8月14日。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禁止买卖、转让、抵押。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孝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子棋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