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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4民初2169号

闫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闫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2169号

原告:闫某,男,生于1971年12月18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明安,镇平县曲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杨某,女,生于1972年8月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杨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智

审 判 员  刘香勇

人民陪审员  曹云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文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