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7民督2号申请人高群力,男,生于1976年4月19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湖北省黄梅县。被申请人梅秀娟,男,生于1961年7月4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湖北省黄梅县。申请人高群力与被申请人梅秀娟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后,于2016年6月28日发出(2016)鄂1127民督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梅秀娟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支付令,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依法作出支付令后超过三十日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梅秀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鄂1127民督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高群力承担。
审判员 梅景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梅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