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2393号
原告:高卫生,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友章,庐江县冶父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少云,居民。
原告高卫生诉被告王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高卫生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卫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卫生的撤诉。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计2270元,由原告高卫生负担。
审 判 长 王 涛
代理
审判员 张桃奉
人民陪审员 邓 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亚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