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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民初2393号

高卫生与王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卫生,王少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2393号

原告:高卫生,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友章,庐江县冶父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少云,居民。

原告高卫生诉被告王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高卫生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卫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卫生的撤诉。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计2270元,由原告高卫生负担。

审 判 长  王 涛

代理

审判员  张桃奉

人民陪审员  邓 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亚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