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9788号
原告:李巧银。
原告:李粉银。
原告:李傅妹。
原告:李传凤。
原告:李传龙。
原告:李传海。
原告:李传根。上列七原告
委托代理人:李东方,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七原告
委托代理人:马斯祺,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传银。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巧银、李粉银、李傅妹、李传凤、李传龙、李传海、李传根与被告李传银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巧银、李粉银、李傅妹、李传凤、李传龙、李传海、李传根撤回对被告李传银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于负担。
审判员 孙 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余冠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