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4民初9788号

李巧银与李粉银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当事人
李巧银,李粉银,李傅妹,李传凤,李传龙,李传海,李传根,李传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9788号

原告:李巧银。

原告:李粉银。

原告:李傅妹。

原告:李传凤。

原告:李传龙。

原告:李传海。

原告:李传根。上列七原告

委托代理人:李东方,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七原告

委托代理人:马斯祺,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传银。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巧银、李粉银、李傅妹、李传凤、李传龙、李传海、李传根与被告李传银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巧银、李粉银、李傅妹、李传凤、李传龙、李传海、李传根撤回对被告李传银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于负担。

审判员 孙 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余冠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