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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1执583号之六

李芝与杨光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芝,杨光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583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李芝。被执行人杨光伟。关于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8月0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光伟在中国农业银行626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46.99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光伟在中国农业银行626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16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 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晓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