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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刑初字268号

姚某某、乔某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赌博
当事人
姚某某,乔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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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82刑初字268号公诉机关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某。被告人姚某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先后于2007年8月29日、2013年8月14日被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9月3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姚某某曾因吸毒,先后于2011年6月、2012年9月被大丰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2月3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5日经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大丰区看守所。被告人乔某某,无业。被告人乔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0月18日被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1月17日被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与前罪犯故意伤害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4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乔某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3月13日被大丰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5日经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盐城市大丰区看守所。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以大检诉刑诉[2016]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乔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根据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间,被告人姚某某、乔某某先后7次单独或结伙组织吴某甲、吕某、卞某、周某甲、陈某甲等人在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吕某游戏厅、新丰镇全心村6组吴某乙家、新丰镇群乐村2组李某家等地,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62000元。其中,被告人姚某某参与作案5起,抽头渔利人民币33000元;被告人乔某某参与作案3起,抽头渔利人民币39000元。公诉机关��为,被告人姚某某、乔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姚某某、乔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某、乔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姚某某、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并当庭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间,被告人姚某某、乔某某先后7次单独或结伙组织吴某甲、吕某、卞某、周某甲、陈某甲等人在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吕某游戏厅、新丰镇全心村6组吴某乙家、新丰镇群乐村2��李某家等地,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62000元。其中,被告人姚某某参与作案5起,抽头渔利人民币33000元;被告人乔某某参与作案3起,抽头渔利人民币390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乔某某组织吴某甲、姚某某、吕某、卞某、周某甲等人在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全心村6组吴某乙家,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乔某某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9000元。2.2015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姚某某、乔某某组织吴某甲、陈某甲、周某甲等人在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龙福村1组10号周某乙家,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乔某某、姚某某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0元。3.2015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乔某某组织吴某甲、周某乙、吕某、陈某甲、朱某甲等人在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吕某游戏厅,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乔某某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0000元。4.2015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姚某某组织吴某甲、朱某乙、钱某、周某甲等人在盐城市大丰区草堰镇蒋某棋牌室,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乔某某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5000元。5.2015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姚某某组织徐某、周某甲、吴某甲、何某等人在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万丰村6组朱冠华家,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姚某某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4000元。6.2015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姚某某组织吴某甲、吕某、陈某乙、何某、周某甲等人在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群乐村2组李某家,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乔某某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8000元。7.2015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姚某某组织乔某某、吕某、周某甲、吴某甲等人在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海丰村��8组谢某的活动板房内,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乔某某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6000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身份基本信息、立案决定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释放证明等;证人吴某甲、吕某、陈某乙、何某、陈某甲、卞某、吴某乙、钱某、周某乙、蒋某、谢某、朱某乙、朱某甲、周某甲、徐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姚某某、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上述所列证据均经庭审质证,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乔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某、乔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本案部分犯罪系一般共同犯罪,在该部分犯罪中,二人作用��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姚某某、乔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乔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某、乔某某曾有多次前科劣迹,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人乔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62000元,依法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

审判员  赵祥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素琴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