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6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向荣,男,1973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整開,又名高整开,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杨霞英,又名杨夏英,女,1972年5月出生,系被执行人高整開之妻。本院在执行杜向荣依据神木法院(2016)陕0821民初33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高整開、杨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高整開、杨霞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向申请执行人杜向荣偿还借款本金27.7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730元、执行费41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7月27日自愿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高整开自愿用其被冻结的工资向申请执行人杜向荣偿还,并从2016年8月份起,于每月30日之前向申请人杜向荣偿还4000元,直至借款本息偿还完毕为止。案件受理费2730元、执行费4100元,由被执行人高整开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神木法院(2016)陕0821民初3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或不完全按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小平
审 判 员 王 军
代理
审判员 任彦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