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2543号
原告:刘某,女,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廖某,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张世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葛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