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鄂委赔监21号荆州市荆州区第二种子公司:你公司不服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3)鄂荆州中法委赔立字第5号决定,以你公司于2010年4月15日前后依法多次向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荆州区法院)起诉要求荆州市荆州区水利水电工程开发建设总公司兑现给付赔偿请求人100余平方米的房屋集资款,荆州区法院在收到你公司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后,未依法立案受理你公司起诉,致使该案超过诉讼时效,造成你公司50余万元及至清偿之日的利息等合法权益无法实现的损失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本院赔偿委员会撤销(2015)鄂荆州中法委赔立字第5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直接审查并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我国国家赔偿法实行法定赔偿原则。因你公司以荆州区法院未及时受理案件为由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范围的规定,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你公司以荆州区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你公司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对你公司的申诉请求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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