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薛梅。
被执行人:大连哈商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翠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梅与被执行人大连哈商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已执行回5226.25元给付申请执行人,余款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027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吕 萍执行员 谭秀峰执行员 王树楠��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一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