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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3刑初274号

李世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李世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783刑初274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世清,男,汉族,无文化,无职业,无固定住址。因犯赌博罪于1961年被黑龙江省青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65年被黑龙江省青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强奸罪于1972年2月8日被黑龙江省青岗县革命委员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89年10月12日被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5月3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7日被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候审。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公诉刑诉(2016)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世清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裁判,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光、代理检察员王官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世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7日18时许,在扎兰屯市某旅店内,被告人李世清趁被害人魏某某夫妇(系旅店经营者)房间无人之机,将放在房间炕上的一部OPPO手机盗走。经扎兰屯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世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证人叶某某、左某某的证言,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证结论,被告人李世清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世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李世清多次犯罪,经多年教育改造仍恶习不改,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可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世清当庭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世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2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富 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清莲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