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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民终1445号

滁州市琅琊区白云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宇世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宇世新,滁州市琅琊区白云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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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民终14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宇世新,男,194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滁州市琅琊区白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凤凰一村。

负责人:丁太清,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戴厚平,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宇世新为与被上诉人滁州市琅琊区白云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白云居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宇世新,被上诉人白云居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戴厚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1月1日,白云居委会作为甲方与宇世新作为乙方签订一份《租赁承包协议》,载明:为加强管理,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由甲方将位于凤凰一村凤凰幼儿园楼下一车库出租给乙方,由乙方经营管理。现经甲、乙双方商定,特协议如下:

一、租赁期限: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即: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二、租赁费用:经商定月租赁费为1000元,���年承包费共计12000元。

三、费用的支付方式:协议签订后,乙方按季度支付租赁费,须在每季度首月前十日付清当季度全部租赁费。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得私自对车库结构进行改造。如需改造必须经甲方同意,如乙方私自对车库进行改造,合同期满后,动产部分乙方带走,不动产部分归甲方所有。

七、违约责任和违约处罚:1、在承租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变更租赁费用,否则甲方违约;2、在承租期内,乙方不得擅自改造、改装甲方资产,不得在甲方的资产范围内违章乱搭乱建,否则乙方违约;3、乙方应按协议约定如期足额缴纳租赁费用,否则乙方违约;4、在承租期内,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转租,否则乙方违约;如有一方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支付另一方相应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按全年的租赁费30%计算,��一方有权终止该协议。合同到期后,宇世新继续占有使用该车库,此后未支付租金。原审法院认为:白云居委会与宇世新于2015年1月1日签订的《租赁(承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白云居委会有权收回车库。双方签订的《租赁(承包)协议》确定租赁期限为一年,双方已履行完毕。在合同履行期间,宇世新没有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支付违约金的情形,白云居委会要求宇世新支付违约金3600元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原审判决:

一、被告宇世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滁州市凤凰一村幼儿园楼下车库返还给滁州市琅琊区白云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驳回原告滁州市琅琊区白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宇世新负担。宇世新上诉称:由于其承包的车库长期漏雨,白云居委会并未维修,导致车辆流失,收入减少,劳动力度加大(如搭棚提水),也造成其衣物、煤球、家具损坏。请求判令白云居委会给付其所付出劳动工资(提水搭棚三年)6000元、衣物、煤球、家具和搭棚水桶总计每年5000元、少收入和损坏车辆36000元、退牌2555元,总计49555元,并承担诉讼费。白云居委会在庭审中辩称:1、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已到期,到期后宇世新拒绝将承租的车库返还,原审判决返还并无不当;2、宇世新在二审中要求赔偿损失,但在原审时并没有提起反诉和诉讼,二审法院不应予以审理。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宇世新提供两份租赁合同,证明:双方之前就有租赁合同关系,由于车库漏雨没有维修,导致车库没有生意,其于2015年7月份就未再缴纳承包费。白云居委会质证认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认为,由于白云居委会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双方又于2015年重新签订租赁协议,双方权利义务应以此份协议为准,故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双方当事人所举其他证据与原审相同,相对方质证意见同于原审。本院认证意见亦与原审一致。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白云居委会在本起租赁合同纠纷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本案中,宇世新(××)与白云居委会(××)签订的《租赁(承包)协议》,约定白云居委会将其位于凤凰一村凤凰幼儿园楼下一车库出租给宇世新经营使用,租期为一年,即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现该租赁期限已届满,双方也未签订新的租赁协议,宇世新已无任何理由再占有、使用承租的车库,现有证据并不能反映白云居委会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故白云居委会有权要求宇世新返还承租的车库。原审据此判决宇世新返还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宇世新称白云居委会未履行维修义务,存在违约行为,要求赔偿。由于其在原审中并未依法及时提起诉讼请求,现二审中再提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由于双方调��差距较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且白云居委会在答辩中也不同意本院对此进行审理,故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宇世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忠良

代理

审判员  王 敏

代理

审判员  张 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琰玲附:本案二审处理适用的主要法律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