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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民初4418号

兰溪立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文忠、汪委萍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兰溪立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胡文忠,汪委萍,兰溪市创元金属包装容器有限公司,祝晓芳,董慧荣,徐小萍,张波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1民初4418号原告兰溪立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丹溪大道17号二楼。法定代表人章树根,董事长。被告胡文忠。被告汪委萍。被告兰溪市创元金属包装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经济开发区春兰路12号。法定代表人祝晓芳,执行董事。被告祝晓芳。被告董慧荣。被告徐小萍。被告张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溪立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文忠、汪委萍、兰溪市创元金属包装容器有限公司、祝晓芳、董慧荣、徐小萍、张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兰溪立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 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张筱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