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1民初4418号原告兰溪立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丹溪大道17号二楼。法定代表人章树根,董事长。被告胡文忠。被告汪委萍。被告兰溪市创元金属包装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经济开发区春兰路12号。法定代表人祝晓芳,执行董事。被告祝晓芳。被告董慧荣。被告徐小萍。被告张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溪立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文忠、汪委萍、兰溪市创元金属包装容器有限公司、祝晓芳、董慧荣、徐小萍、张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兰溪立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 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张筱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