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61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静。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先珍。
上诉人李静与被上诉人李先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7民初2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6月29日向上诉人李静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李静收到该通知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静
审 判 员 余华
代理
审判员 谢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