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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终6157号

李先珍与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静,李先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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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61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静。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先珍。

上诉人李静与被上诉人李先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7民初2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6月29日向上诉人李静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李静收到该通知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静

审 判 员  余华

代理

审判员  谢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