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6执54号申请执行人周光秀,女,1968年2月22日生,汉族,文盲,农民,贵州省六盘水市人,住钟山区黄土坡办事处。系受害人之妻。申请执行人谢大模,男,1930年5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受害人之父。申请执行人况文信,女,1934年3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受害人之母。申请执行人谢玉龙,男,199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受害人之子。申请执行人谢英红,女,1994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受害人之女。申请执行人谢玉英,女,199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受害人之长女。被执行人王柳红,又名王富贵,男,1974年10月7日生,彝族,初小文化,农民,贵州省六盘水市人,住水城县。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光秀、谢大模、况文信、谢玉龙、谢英红、谢玉英与被执行人王柳红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人王柳红犯故意伤害罪。2002年7月10日,贵州省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六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柳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王柳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光秀、谢大模、况文信、谢玉龙、谢英红、谢玉英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500元。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柳红被移送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柳红之母亲张学英自愿代为清偿申请执行人周光秀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0500元。现被执行人王柳红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六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第四项关于王柳红赔偿周光秀谢大模、况文信、谢玉龙、谢英红、谢玉英等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500元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世江
代理
审判员 李其强
代理
审判员 黄常舒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崔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