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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91刑更2209号

罪犯方泽西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泽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91刑更2209号罪犯方泽西,男,生于1962年2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蕲春县人,现在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2日作出(2007)深中法刑二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泽西犯强奸、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执行中,2015年2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因罪犯方泽西在服刑中获监狱九次表扬。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方泽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九次表扬。2015年3月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及缴纳罚金票据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方泽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已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方泽西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34年3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 新

审判员 吴亚军

审判员 樊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鲁习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