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辖终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福庆,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昌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张子路,组长。原审被告祁海国,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孟福庆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昌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原审被告祁海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2民初2114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以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均在安阳市文峰区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安阳市昌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已由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按破产程序宣告破产,本案由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孟福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孟福庆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 伟
审判员 李 颖
审判员 巩志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芳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