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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1939号

金云海与杨竹祥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云海,杨竹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1939号申请执行人金云海。被执行人杨竹祥。申请执行人金云海与被执行人杨竹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006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价款人民币27500元,诉讼费用人民币24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竹祥去向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193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鲁军

人民陪审员  余丽

人民陪审员  洪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方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