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841号
原告:顾涛,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谢法东,农民。
被告:顾小玲,女,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临泉县东方黄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临泉县艾亭镇刘大村单营。
法定代表人:谢法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涛与被告谢法东、顾小玲、临泉县东方黄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涛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顾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原告顾涛负担7350元。
审 判 长 刘汝成
审 判 员 李 明
人民陪审员 王松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 秀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