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5043号原告王丽莉。被告俞秀儿。委托代理人王超,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丽莉与被告俞秀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王丽莉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丽莉负担。
审 判 员 许玲晓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周 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