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105行审2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法定代表人邓耀光,系该××主任。委托代理人黄煌,系该××工作人员。特别××代理。被执行人武汉佳骏通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法定代表人付文俊,系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路桥收费中心)对被执行人武汉佳骏通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骏通公司)城市路桥隧收费行政处理强制执行审查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受理。路桥收费中心因佳骏通公司欠缴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稽查)理决字(2015)第07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佳骏通公司补缴通行费5500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佳骏通公司所属的车牌号为鄂A×××××的机动车于2014年5月9日至2015年12月3日未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共欠费5500元,申请执行人路桥收费中心依据《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被执行人佳骏通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本案审查期间,被执行人佳骏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听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作出的(稽查)理决字(2015)第071号武汉市城市管理路桥隧车辆通行费稽查行政处理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春琳
人民陪审员 王燕萍
人民陪审员 李国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李 钢
书 记 员 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