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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2执259号

(2016)湘1102执259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某某公司,周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2执259号申请人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周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仲裁委员会永仲决字(2015)第17号仲裁决定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产、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仲裁委员会永仲决字(2015)第17号仲裁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波

审判员 蒋汉民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