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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民初3118号

戚某与仝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1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戚某,仝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3118号

原告:戚某。

委托代理人:周明道,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某与被告仝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由原告戚某负担。

审判员  许道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仇典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