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3118号
原告:戚某。
委托代理人:周明道,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某与被告仝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由原告戚某负担。
审判员 许道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仇典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戚某与仝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3118号
原告:戚某。
委托代理人:周明道,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某与被告仝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由原告戚某负担。
审判员 许道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仇典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