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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刑更1701号

黄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黄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1701号罪犯黄伟,捕前职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港南区。非累犯,现在广西西江监狱服刑。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2011)玉区法刑初字第498号刑事判决,以黄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6月4日起至2026年6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2011年12月27日送广西平南监狱(现改名西江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8日获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6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不变。西江监狱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西江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黄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为2014年度监狱表扬(奖励14分奖励分),2014年7月至2016年4月,累计奖励分85.81分。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西江监狱提请对罪犯黄伟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黄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对于西江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以及财产刑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7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升

审判员  陈香妙

审判员  黄裕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继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