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82民初706号

蔡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蔡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2民初706号原告蔡某某,女,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蔡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宏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