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2民初706号原告蔡某某,女,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蔡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宏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