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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0704号

陈华与广州市蓝沙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厉夫宁租赁合同纠纷2016民终1070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华,广州市蓝沙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厉夫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07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华,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从化市,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委托代理人:林闻娥,国信信扬(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炽豪,国信信扬(南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蓝沙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徐进,职务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厉夫宁,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两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熊涛,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华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5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2016年7月6日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没有在通知单限定的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的期限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因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志刚

审判员  肖逸思

审判员  沙向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丽璇 更多数据: